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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研究会--章程发布时间:2022-09-08 11:28:17 已浏览:525次 许昌市国学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基本制度,确保本会健康发展,更好开展本会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许昌市国学文化研究会”。 第三条 本会为非营利性、以弘扬我国国学文化为主要目的的人文社会学科领域学术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国学精髓,融化新知,助力许昌社会和谐繁荣。 第五条 本会标志是: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 第七条 本会活动目的和任务: (1)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传播国学,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在各领域引起民众对中华国学的关注、学习,为我国的国学复兴和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贡献应有之力。 (2)凝聚致力于中国文化研究的国学爱好者,促进国学文化氛围的提升,为成员提供一个学习、交流和展示的平台。 (3)把国学文化的研究与建设“五型许昌”相结合,助推许昌社会的人文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在本市种领域的公民,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成为本会成员: (1)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勤奋学习,关心国家复兴和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热爱祖国,热爱中华民族,拥护中国共产党。无违犯罪和其它不良行为。 (4)具有积极参与本会工作的思想意识。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会成员的程序是: (1)填写会员申请表,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2)向本会交纳一次性会费。 (3)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并将个人信息录入本会会员信息档案。 第十条 作为特殊人才引入可免费注册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本会重大事务的提议、审议、表决。 (2)有权加入本会理事会,对本会理事会进行建议和监督。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遵守本会的各项制度和纪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学习研讨,努力提升自身国学素养。 (4)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二年内不参与本会和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会,本会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名誉会员。 为鼓励和团结关心本协会发展,热爱国学学习并分享有一定学术声誉的外部朋友,本会设立名誉会员,名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及负责其相关事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及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基本原则是: (1)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团结一致,共同发展; (2)常务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先举产生; (3)会长、秘书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4)常务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制度,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历次选举前,组建选举委员会,负责相关选举事务。 第十七条 本会依照以下原则组织选举: (1)选举权平等,选举人有参加选举和放弃选举的权利。 (2)选举人有选择某候选人和不选择某候选人的权利。 (3)候选人通过推荐和提名产生,候选人要由选举委员会评语考核。 (4)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相结合;实行投票不记名制度。 第十八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同一职务连续任职不能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1)听取并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和各类基本条例。 (3)选举产生本会常务理事会。 (4)根据本会会长提名,决定本会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5)讨论并决定本会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也可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以会员代表大会代替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本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组织、筹备召开本会会员大会。 (2)向本会会员大会进行工作报告。 (3)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的决议,指导、监督本会开展工作。 (4)审议、制度、修改各项基本条例以外的各项相关条列。 (5)在本会会员大会如开前,决定本会会长提名人选。 (6)在会员大会召开前,决定本会会长提名人选。 (7)聘任本会各类名誉职务和名誉会员。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有权罢免以下人员:会员、理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如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经本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提名人选须上报许昌市民政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提名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会会员资格,在国学领域有一定的学术素养。 (2)具备组织管理能力和实践经验。 (3)政治素质良好,拥护中国共产党;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是: (1)执行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2)全权代表本会对外出席各种活动、签署各类文件。 (3)制定本会日常工作规划并部署实施。 (4)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 (5)提名并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任命本会副会长、秘书长。 (6)决定授予本会相关人员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做出过杰出贡献、在本会或其它组织担任过重要领导职务并在国学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的人士,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为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应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本会会员大会审议;经本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文联组织,经其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研究会常务理事会。 |